拟罪问答
答曰:三年之内嫁者则在禁限之内,其与夫丧未满而身自嫁者不殊,相应依律拟罪,断给前夫,给还财礼。
问曰:一、律云殴大功至死者绞,查得堂弟妹大功,堂孙小功。律又云殴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前大功、小功何等亲?
答曰:大功年幼,止有堂弟妹。小功堂侄、侄孙之外,有再从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至死者,绞。承殴伤者,减等而言。故大功亦言在内,再从弟、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应合小功至死不减之律。及同堂弟妹与堂侄及侄孙提出另议,因其服虽轻,而亲尤重。殴死减等,以其无必杀之意。是故必杀则不减。
问曰:一、如人只受枉法赃银一两伍钱,其人添告作得一十两,何断?
答曰:不可以诬轻为重论之。律内明云:诬告虽多,律该罪止不反坐。今本犯所招之赃已该满贯,则无罪可反坐矣。只问不应为是。
问曰:一、如应捕人及无干人不因公务擅杀死囚者,何断?
答曰:应死擅杀,必须为公方可引也。今既不因公务为私而杀,虽应死罪囚,合照常人谋杀论。
问曰:一、如将妻作妾,父母告发,其女婿容隐,亦免罪否?答曰:将妻作妾,已有义绝之状,依律拟之,不在容引之限也。
问曰:一、如骂辱妻之父母,律例无文,当作何断?
答曰:律既无文,可引骂缌麻尊属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