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后议
邱浚曰:“古人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继之,而不及小宗。《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偿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育者,从其自便。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死者系军匠籍,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今宜敕礼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曾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曾祖之宗,次继高祖之宗。四宗俱无人,然后及疏远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世系虽远,而昭穆不失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孚故也。又凡为人后,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以然者,‘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之子,则称其所生为伯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
田汝成《立后论》曰:“古称为父后者,非谓诸子皆可以为父后也,必适子乃足以当之。适子者,大宗小宗之统也。身为小宗之适,则五服之亲,皆其所统。故适子不得后大宗,以支子可也。而汉初之诏:‘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盖适子之谓也。古称立后者,非谓昆弟无子,人人为之立后也。惟大宗乃举之。礼曰:‘大宗不可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非大宗而立后者,盖养举也;于礼未之有闻也。古称为大宗后者,非必亲昆弟之子也;有以从昆弟之子后从世父者矣,有以诸孙后祖者矣,有以诸曾孙后曾祖者矣,有以诸元孙后高祖者矣。故《礼》曰:‘为人后者斩衰三年。’不名所后为父者,以所后不定,难以豫著其名也。后世宗法不明;而适子庶子皆称父后。立后之义不明;而同居、异居昆弟之无子者,皆为立后。称谓之义不明;而为人后者,伯父叔父皆易为父。而以孙后祖,以无服之孙后远祖者,礼既不行,名亦不著。非先王之本旨矣。”(已上《通典》。 )
◎恤死事洪武元年九月,优给阵亡将士之家。(《大政记》。 )三年十一月己亥,设坛亲祭战没将士。
七年八月辛丑诏:“军士阵没,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为存养。”
十九年六月甲辰诏:“将校阵亡,其子世袭加一秩。”十月,命:“官军已亡,子女幼或父母老,皆给全俸。著为令。”
建文三年十一月乙巳,燕王自为文祭南北阵亡将士。(已上《本纪》。 )
永乐七年二月己丑,遣官祭灵壁等处阵亡将士。(《大政记》。 )七年九月甲戌,赠北征死事:李远莒国公,王聪漳国公。宣德三年五月辛未,赠交址死事诸臣。
正统十四年八月己巳,恤阵亡将士。九月甲午,祭宣府、土木阵亡将士,瘗遗骸。十二月戊辰,祭阵亡官军于西直门外。景泰元年三月辛亥,录土木死事诸臣后。
成化二十年正月,恤大同阵亡士卒。(已上《本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