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
斩衰服
【宋会要】
淳化五年八月三日,诏曰:「孝居百行之先,丧有三年之制。着于典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或父母之沦亡,蒙朝廷之收叙,未及卒哭,固已断丧,顿忘哀戚之容,不念劬劳之报。虽僶俛从事,克遵匪懈之言;而创因心,殊乖未忍之意。自今因父母亡殁叙用,未经百日不得趣赴公参。令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并以名闻。」
至道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故右仆射宋琪男贻序等言,乞终丧制。从之。先是,琪卒,诸孤皆授官,及卒哭入谢讫,咸乞终制,特有是命(之请)。
天禧二年五月,诏广南、福建路京朝官、幕职州县官丁忧者,委转运使权差官替放(杂)[离]任。
四年十二月,御史台言:「向来京朝官并丁父母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事下太常礼院详定以闻,礼院议曰:「按《礼 丧服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附)[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曰:『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殁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注云:『没,犹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又晋杜预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虞讫反服父之服。既除练,则服母之服。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而服母之服。』贺循云:『父之丧未终,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终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卒事,反母服之服。』臣等参考历代典故,只有重轻兼服之制,遇虞、祔、练之际,各服齐斩之服,则是随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制。自今望依旧改正。」从之。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七日,御史中丞薛奎言:「旧制,京朝官丁忧服阕,其告敕并送本台给付,近日多不亲到台,颇涉慢易。乞自今并令躬亲到台,于三院御史厅下拜授。」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十一日,三班借职王逊言,父母继殁,请终丧庐墓,服满赴职。从之。
四年十一月,诏:「自今川(峡)[陕]、广南、福建路京朝幕职州县官丁忧父母者,并许令持服。仍未得离任,速具奏闻,候差到替人交割讫,依例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