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细则
审议及审查
第一款
审议 第七条
本局遇有重要问题得开审议会以期议事之详尽。 第八条
审议会以全局议员之会议行之。 第九条
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审议长一人,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 议长、副议长不在前项被选之列。 第十条
审议会非由议长或议员十人以上提议,经到会议员之公决,不得开议。 第十一条
审议会非有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十二条
议员在审议会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 第十三条
审议会开会时,议长应退居议员席,而以审议长为主席,维持审议会议事之秩序。 审议长之席以书记之席充之,书记长之职务,由书记代行之。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