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斗讼律
【四门】律条十五并疏格敕条三
斗殴故殴故杀以兵刃斫射人保辜同谋共殴以威力制缚人
宫殿内争殴
殴制使刺史县令佐职属官殴长官殴本部刺史县令亲属
殴皇亲流外及庶人殴贵官
斗殴故殴故杀
以兵刃斫射人保辜同谋共殴以威力制缚人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疏】诸斗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又云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