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受贓
『律』344.00官吏受財
1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
2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歛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袖法處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