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部主事朱家相对于军三料银征收中的弊端进行了揭露:"其直隶淮安、大河、扬州、通州及卫河、山东济宁、临清、东昌等各卫所军办料银,往年多系掌印官径自委官征收,或潜通贿赂,或私厚亲旧,往往不得其人。加收火耗,任意花费,中间亦有通同侵欺情弊,违限一二年不行完解。间有解到者,不及额数三分之一,或假称灾伤,捏作拖欠,奸弊百出,漫无稽考。各厂官造船缺银买料,恐误装运,只得揭取铺客货物以救燃眉之急。后因负欠日久,债主逼勒,展转出息,倾产荡业,十分亏累。"建议慎选委官,严限征解,确保军办料银按时足额征收解库。
6工部主事朱家相参奏南京水军右卫指挥周大纶往年索财打官,肆无忌惮,"见系有罪提问人员,不思敛戢,却乃挟仇妄行呈扰,显是长恶不悛。假此以遮饬前罪,若不严加究治,何以警戒将来?参照运粮指挥周大纶职司兑运,心切贪残,因求索而擅责厂官,篾视漕规,役军伴而僭乘大轿,故违国法,不能悔罪以省躬,仍敢挟仇而反噬,罪状既著,情法难容。"被批准将其解送理刑司拘问。
"兴革"下还附有相关各种禁令的"条约",主要是增修《漕船志》的主事朱家相参酌前任主事陈尧、叶选的一两条禁约,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船厂各种弊端而有针对性的制订的禁令,共三种。其中第一种是用来约束漕船厂管辖的各级各类官差人役的,有11款。第二种是为杜绝漕船抽分中的各种弊端,确保抽分料银足额完成而制订的禁令,共有6款。第三种是为禁革造船奸弊而晓谕官旗、商牙、匠役人等而申明的禁令,分为定船式、严船号、比船限、查底船、处木料、选匠役、禁刁泼、弭火盗8款。从这些条款中可以透视出当年船厂运行中各种利弊之源。
另外,从《漕船志》"法例"、"兴革"所收录的奏议、文移中,也透视出明代的两京制度以及南、北二京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行政职掌及办事的程序等,有比较清楚的展示。可以说,上述这些资料,不仅是研究漕运史的重要资料,也是研究明代吏治史、社会生活史特别是官营企业史的宝贵资料。
这次点校,采用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正中书局据《玄览堂丛书》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本。本书初由张英聘标点,后由荀德麟进行审订并校勘。由于我们见闻所囿、水平所限,点校中谬误和欠妥在所难免,敬请大雅不吝匡正。
荀德麟张英聘
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