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八十八
二年十月敕。盐铁户部度支三使下监院官。皆郎官。御史为之。使虽更改官。不得移替。如显有旷败。即具事以闻。
五年九月敕。税茶法。起来年。却付盐铁使收管。
榷酤
贞元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请于京城及畿县行榷酒之法。每斗榷酒钱百五十文。其酒户与免杂差役。从之。
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四月。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待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曲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仍限起请到后一月日内处置。
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先是。官中酤酒。代百姓纳榷。岁月既久。为弊滋深。伏望许令百姓自酤。取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轻货。送上都。许之。
太和八年二月九日敕节文。京邑之内。本无酤榷。自贞元用兵之后。费用稍广。始定户店等第。令其纳榷。殊非惠民。今后特宜停废。
会昌六年九月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榷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曲。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过闻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已后。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曲者。但许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没入家产。
盐池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