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六年七月。秘书少监崔沔议州县官月料钱状曰。养贤之禄。国用尤先。取之齐民。未为剥下。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资。皇运之初。务革其弊。托本取利。以绳富家。固乃一切权宜。谅非经通彝典。顷以州县典吏。并捉官钱。收利数多。破产者众。散诸编户。本少利轻。民用不休。时以为便。付本收利。患及于民。然则议国事者。亦当忧人为谋。恤下立计。天下州县。积数既多。大抵皆然。为害不少。且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兼算劳费。不啻五千。在于平民。已为重赋。富户既免其徭。贫户则受其弊。伤民刻下。俱在其中。未若大率群官。通计众户。据官定料。均户出资。常年发赋之时。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远。损有兼无。合而筹之。所增盖少。时则不扰。简而易从。庶乎流亡渐归。仓库稍实。则当咸出正赋。罢所新加。天下坦然。十一而税。上下各足。其不远乎。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至二十二日敕。王公以下。视品官参佐及京官五品已上。每月别给仗身职员钱。悉停。
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敕。文武百官俸料钱所给物。宜依时价给。
十八年九月四日。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籍民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典正等捉。随月收利。供官人料钱。
二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敕。京官兼外州都督刺史大都督府长史俸料。并宜两给。至天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准式。亲王带京官任外官副大将军副大使知军及知使事。京官兼外官知使事。据文合兼给者。仍任逐稳便。余并从一处给。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敕。百官料钱。宜合为一色。都以月俸为名。各据本官。随月给付。其贮粟宜令入禄数同申。应合减折及申请时限。并依例程。
一品。三十一千。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防阁二十千。杂用一千二百文。
二品。二十四千。月俸六千。食料一千五百。防阁十五千。杂用一千文。
三品。十七千。月俸五千。食料一千一百。防阁十千。杂用九百文。
四品。一十一千八百六十七文。月俸四千五百。食料七百。防阁六千六百文。杂用六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