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不虑居”也,非无薪也,必毁屋扉,明于死者无所爱惜,所以趋其急也。郑氏之说恐非。丧须三年而,若卒哭而,则三年都无事。礼卒哭犹存朝夕哭,若无祭于殡宫,则哭于何处?古者君薨,三年丧毕,吉然后,因其,祧主藏于夹室,新主遂自殡宫入于庙。国语言“日祭月享”,庙中岂有日祭之礼?此正谓三年之中不彻几筵,故有日祭。朝夕之馈,犹定省之礼,如其亲之存也。至于祭,须是三年丧终乃可也。
“卒哭”者,卒去非常之时哭,非不哭也,故伯鱼期而犹哭也。
古人于忌日不为荐奠之礼,特致哀示变而已。古人亦不为影像,绘画不真,世远则弃,不免于亵慢也,故不如用主。古人犹以主为藏之于椟,设之于位亦为亵慢,故始死设为重鬲以为主道。其形制甚陋,止用苇篾为之,又设于中庭,则是敬鬼神而远之之义。“重,主道也”,士大夫得其重应当有主,既埋重不可一日无主,故设苴,及其已作主即不用苴。
“重,主道也”,谓人所嗜者饮食,故死以饮食依之。既葬然后为主,未葬之时,棺柩尚存,未可为主,故以重为主。今人之丧,既设魂帛又设重,则是两主道也。
古之椁言井椁,以大木自下排上来,非如今日之笼棺也,故其四隅有隙,可以置物也。
葬祭,极至理而论,只合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虽为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须以首娶,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正叔尝为葬说,有五相地,须使异日决不为道路,不置城郭,不为沟渠,不为贵家所夺,不致耕犁所及。
安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为两列,亦须北首,各于其穴安夫妇之位,坐于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也。
葬法有风水山岗,此全无义理,不足取。南方用青囊,犹或得之,西方人用一行,尤无义理。南人试葬地,将五色帛埋于地下,经年而取观之,地美则采色不变,地气恶则色变矣。又以器贮水养小鱼埋经年,以死生卜地美恶,取草木之荣枯,亦可卜地之美恶。
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何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己无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