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篇 第十八 凡二十五条
言语篇 第十八 凡二十五条
子曰:“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士相见,《礼》曰:“与君言,言使臣;与大夫言,言事君;与老者言,言使弟子;与幼者言,言孝弟于父兄;与众言,言忠信慈祥;与居官者言,言忠信。”
子曰:“夫人不言,言必有中。”
刘会曰:“言不中理,不如不言。一言不中,千言无用。”
《景行录》云:“稠人广坐,一言之失,颜色之差,便有悔吝。”
子曰:“小辨害义,小言破道。”
君平曰:“口舌者,祸患之门,灭身之斧也。”
四皓谓子房曰:“向兽弹琴,徒尽其声。以言伤人,痛如刀戟。”
荀子曰:“与人善言,暖如布帛。伤人之言,深如矛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