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 ,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