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釋文:「養生以此為主也。」
武按:篇中不以有涯之生逐無涯之知,與緣督以為經二意,即養生之主也。無論為善為惡,皆須用知,用知。則官知不能止,不止。則足以攖心而亂神,亂則神不欲行,於是不能緣督以為經矣。緣者,神緣之也。故「官知止而神欲行」一句,實總上二意而為養生之主也。篇首自「吾生也有涯」至「可以盡年」,分為四段,作全篇總冒,以後逐段舉事證明之,即分注於各段之後。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生有窮盡,知無畔岸。
補:釋文:「涯,亦作崖,魚佳反。」玉篇:「涯,水際也。」武按:涯,邊際也。以有涯隨無涯,殆已;向云:「殆,疲困。」已而為知者,殆而已矣。已,止也。事過思留,其殆更甚。言以物為事,無益於性命。
正注非。已,過事語辭,如齊物論篇「今我則已有謂矣」之已。言業已危殆,而仍以為知者,則更殆矣。以上為第一段。為善無近名,補第二段。為惡無近刑。王夫之云:「聲色之類,不可名為善者,即惡也。」二語淺說。
補:列子說符篇楊朱曰:「行善不以為名而名從之,名不與利期而利歸之,利不與爭期而爭及之,故君子必慎為善。」此即「為善無近名」之解也。夫為善而其終必至於爭,則為善即惡也。爭之極,必罹官刑矣。又庚桑楚篇:「為不善乎顯明之中者,人得而誅之;為不善乎幽閒之中者,鬼得而誅之。」夫為不善,即為惡也。誅即刑也。然所謂惡者,非僅傷人之謂也,傷己之生,損己之性,即惡也。刑非僅官刑之謂也,傷生損性,即刑也。如喜怒哀樂發而不中節,即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下文老聃死,人哭其所不當哭,遁天倍情,是為遁天之刑,即其例也。又如汲汲於富貴,戚戚於貧賤,遑遑於功名,皆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叔山無趾謂仲尼天刑之,亦其例也。彼為仁義者,世以為善目之矣,然自莊子之道言之,亦為惡而近刑也。故其言曰:「彼仁義者,何其多憂?」曰:「枝於仁者,擢德塞性以收名聲。」曰:「說仁邪,是亂於德也。說義邪,是悖於理也。」曰:「攘棄仁義,而天下始玄同矣。」曰:「上不敢為仁義之操。」又曰:「伯夷死名於首陽之下。」並謂彼其所殉仁義也。夫伯夷為仁義,至以殉名死,則何異於為惡而被刑哉?故曰「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也。然據楊子之言,為善必有名,今曰「無近名」,即無為善也。據庚桑楚篇之言,為惡必有刑,今曰「無近刑」,即無為惡也。蓋莊子之道,重在無為而去知,故曰:「孰肯以物為事?」曰:「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為。無為也,而後安其性命之情。」曰:「從容無為,而萬物炊累焉。」此重無為也。曰:「同乎無知,其德不離。」曰:「罪在於好知。」曰:「絕聖棄知,大盜乃止。」曰:「離形去知,同於大通。」此重去知也。蓋名與刑,由於善惡,善惡生於有為,有為出於有知,去知則無為矣。無為,何有善惡,更何有名與刑哉?然則事物至前,何以應之?曰因之而已,順之而已,即下句之「緣」也,又即下文之「依乎天理」也,「因其固然」也。此為第三段。緣督以為經,李頤云:「緣,順。督,中。經,常也。」李楨云:「人身惟脊居中,督脈並脊而上,故訓中。」王夫之云:「身後之中脈曰督。緣督者,以清微纖妙之氣,循虛而行,自順以適得其中。」深說。
補:此為第四段。下「庖丁解牛」一段,即證此句之義者也。釋禪波羅蜜法門明通觀篇云:「諦觀三性,即豁然明淨,三昧智慧,與捨俱發。心不依善,亦不依惡,正住其處。」其所謂捨者,捨世知也,與不以生隨知同義。其全義可為總括以上之的解。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全其有生之理。可以養親,以受於親者歸之於親,養之至也。
正此承上文來,言既能保身全生,則不先父母中道夭殞,而可盡父母之年以為養也。可以盡年。天所與之年,任其自盡,勿夭折之,則有盡者無盡。從正意說入,一篇綱要,下設五喻以明之。
正大宗師篇「以其知之所知,以養其知之所不知,終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者也」,以解此段最愜。又德充符篇:「常因自然,而不益生。」齊物論篇:「不亡以待盡。」一則不益之以盡年,一則不亡之以盡年,兩面夾寫,於盡年之義,更無餘蘊。而齊物論之「窮年」,其義亦同也。「可以保身」至此,為上四段作一收束,以下分別舉事,證明上四段之義。注謂此為綱要,下設喻以明此,非也。
庖丁為文惠君解牛,釋文:「丁其名。崔、司馬云:『文惠君,梁惠王。』」成云:「解,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