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九十七
鼎,开元二十年官金吾将军,出为会稽刺史,二十六年移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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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陂防判
〈甲秉权决去陂,水人相传云,有两鹄言陂当复。甲以惑众,去饭我豆食羹芋魁,科不伏罪。〉
天生五材,水善利物。且溉且粪,长我黍禾;为?是为防,制为畜泄。甲秉国钧轴,作人父母,可以兴利除害,仍旧贯以从时。岂宜违俗变常,师乃心而改作?使或者相骇,讹言不惩,托黄鹄以兴词,冀鸿陂之必复。鸟鸣亳社,抑有前闻;石言魏榆,斯无可采。昔田畴是辟,歌郑卿之遗爱;今羹芋兴谣,嗟汉臣之不轨。缅想翟公之策,安可效诸?窃详甯越之鞭,非其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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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观
观,开元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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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者徵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