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罪问答
问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业?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职从嫡庶而袭。奸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祀也。若分家业,则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
问曰:一、得遗弃小儿,从姓抚养,长成后亲父母年老无子,知告认归,给与何人?
答曰:断与所养父母。盖遗弃者不顾子之生死,以绝其恩;今他人抚养长成,却乃告认,则不与之。仍问冒认良人为子之罪。问曰:一、盗军器者以凡盗论何断?盗应禁军器与私有罪同,亦不言其刺字何断?
答曰:前节盗军器以凡盗论,谓监守盗者,问监守常人盗者,问常人领出私家被人盗者,口窃盗。故曰:凡盗其应禁军器,罪虽照依私窃,亦当尽其本法,与上文均刺“盗官物”三字。
问曰:一、强盗得财杀伤人,或窃盗临时拒捕杀伤人,或奸者俱准自首,断否?答曰:损伤于人不准首者,谓不准其杀;杀伤并强奸之罪,今既自首得免所因,强窃仍依凡杀伤人乃强奸论。
问曰:如白昼抢夺人财,计赃重于本罪加窃盗罪二等,何断加之?
答曰:设以徒三年上加者非也。谓将原抢之赃以窃盗赃计该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再加二等即三千里。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外告官司而改嫁,夫回告夺,给付何人?
答曰:三年之外既不在律又不在服,问不应之罪,给付后夫,前夫不得与。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而擅自改嫁者,夫回告夺,断给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