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蒙诚明篇第六
天所性者通极于道,气之昏明不足以蔽之;天所命者通极于性,遇之吉凶不足以戕之;不免乎蔽之戕之者,未之学也。性通乎气之外,命行乎气之内,气无内外,假有形而言尔。故思知人不可不知天,尽其性然后能至于命。
知性知天,则阴阳、鬼神皆吾分内尔。
天性在人,正犹水性之在冰,凝释虽异,为物一也;受光有小大、昏明,其照纳不二也。
天良能本吾良能,顾为有我所丧尔。明天人之本无二。
上达反天理,下达徇人欲者与!
性其总,合尔也;命其受,有则也;不极总之要,则不至受之分,尽性穷理而不可变,乃吾则也。天所自不能已者谓命,物所不能无感者谓性。虽然,圣人犹不以所可忧而同其无忧者,有相之道存乎我也。
湛一,气之本;攻取,气之欲。口腹于饮食,鼻舌于臭味,皆攻取之性也。知德者属厌而已,不以嗜欲累其心,不以小害大、末丧本焉尔。
心能尽性,“人能弘道”也;性不知检其心,“非道弘人”也。
尽其性能尽人物之性,至于命者亦能至人物之命,莫不性诸道,命诸天。我体物未尝遗,物体我知其不遗也。至于命,然后能成己成物,不失其道。
以生为性,既不通画夜之道,且人与物等,故告子之妄不可不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