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第九
本政〔一〕第九
凡人君之治,莫大於和陰陽〔二〕。陰陽者,以天為本。天心順則陰陽和,天心逆則陰陽乖。天以民為心,民安樂則天心順〔三〕,民愁苦則天心逆。民以君為統,君政善則民和治,君政惡則民冤亂。君以恤民為本〔四〕,臣忠良則君政善,臣姦枉則君政惡。以選為本〔五〕,選舉實則忠賢進,選虛偽則邪黨貢。選以法令為本,法令正則選舉實,法令詐則選虛偽。法以君為主,君信法則法順行,君欺法則法委棄。君臣法令之功,必效於民。故君臣法令善則民安樂,民安樂則天心慰〔六〕,天心慰則陰陽和,陰陽和則五穀豐,五穀豐而民眉壽〔七〕,民眉壽則興於義,興於義而無姦行,無姦行則世平,而國家寧、社稷安,而君尊榮矣〔八〕。是故天心陰陽、君臣、民氓、善惡相輔至而代相徵也〔九〕。
〔一〕
○鐸按:淮南子原道訓高注:“原,本也。”漢書薛宣傳:“原心定罪”,師古注:“原謂尋其本也。”尋原為“原”,故探本亦謂之“本”。此篇論政之本,題曰本政,猶呂氏春秋究生之本,而命其篇為本生也。
〔二〕
漢書董仲舒傳云:“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魏相傳云:“陰陽者,王事之本,群生之命,自古賢聖,未有不繇者也。”又云:“ 願陛下選明經通知陰陽者四人,各主一時。時至明言所職,以和陰陽。”元帝紀初元三年詔曰:“蓋聞安民之道,本繇陰陽。”成帝紀陽朔二年詔曰:‘昔在帝堯,立羲、和之官,命以四時之事,令不失其序。故書云:“黎民於蕃時雍”,明以陰陽為本也。’
〔三〕
漢書鮑宣傳云:“天人同心,人心悅,則天意解矣。”
〔四〕
“恤民”二字疑誤,按文義當云“得臣”,方與下合。